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補字,113年度,738號
NHEV,113,湖補,738,2024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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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738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郭嘉寶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維正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5,3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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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