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用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13年度,1181號
NHEV,113,湖小,1181,2024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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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湖小字第1181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癌醫中心分院

法定代理人 楊志新
訴訟代理人 黃麗香

訴訟代理人 葉芷
被 告 翁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1181號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3年12月2日在本
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凱翔
書 記 官 許慈
通 譯 李家禎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
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442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許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許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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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