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全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熊俊皓
相 對 人 駿奕捷客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鍾駿宥
相 對 人 李盈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
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
52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係以相對人貸款積欠新臺幣36萬9,810元未依約償
還,經多次催討無著,顯係拒絕給付,恐日後有不能強制執
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聲請供擔保對相對人於上述金額範圍
予以假扣押。惟聲請人稱相對人對其催告還款置之不理,顯
係拒絕給付,雖聲請人有送存證信函之紀錄,僅能表明聲請
人有催收之紀錄。至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紀錄僅顯
示相對人與各債權銀行往來情形,自不能據以憑認相對人所
負債務與其財產有相差懸殊,或瀕臨成為無資力情形。此外
聲請人就相對人即未提出任何證據釋明相對人有何隱匿財產
或逃匿無蹤,致將來難以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尚難憑此遽
認聲請人對假扣押原因已有釋明。從而,其假扣押之聲請,
與上開規定不符,自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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