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3年度,2031號
CLEV,113,壢簡,2031,2024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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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2031號
原 告 許瑞梅
文軒
姚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明鏡律師
被 告 葉澤煌

訴訟代理人 葉禮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
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
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512,110元,逾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原告聲請改用民事通常訴訟程
序,於法並無不合,爰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
官繼續審理。另原定庭期(即民國114年1月6日上午10時40
分)亦改行通常訴訟程序,自不待言。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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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