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3年度,1571號
CLEV,113,壢簡,1571,2024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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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571號
原 告 常克煌
韓佩庭
被 告 陳喬琳
林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2月5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
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2
月30日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
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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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