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238號
原 告 COSA MIKEE FERRER (米琪)
被 告 宋沛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
1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壹、程序事項一、所載「
業經本院以113年度票字179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准予強制執
行在案」之記載,應更正為「業經本院以113年度票字980號裁定
(下稱系爭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在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述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