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968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被 告 ALEJO BRIGIDA USTARE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屏東縣林邊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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