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13年度,1489號
CLEV,113,壢小,1489,2024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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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1489號
原 告 蔡秀英


被 告 廖朝朋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618號),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113年度附民字第793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988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7,98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
,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
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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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