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464號
原 告 王少庭
被 告 陳世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
欠缺。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繳。
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14日寄存於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以
為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月24日發
生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前揭裁判
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
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