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450號
原 告 翰林華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鴻真
訴訟代理人 許媗茹
被 告 賴然秀
訴訟代理人 沈思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1月2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送裁定
後3 日內補正最新管委會主委當選證明書或向主管機關報備
公文,逾期不繳或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項裁定送達
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
,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件附卷可憑,是其訴顯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