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司簡調字第1882號
聲 請 人 胡宏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劉定妹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共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核其使用目的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
,且兩造亦未訂有不分割協議,依法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請求分割其與相對人等48人共有之系爭土地,
惟本件相對人人數眾多,散居各處,且聲請人自陳尚有二共
有人死亡,繼承人待查,相對人人數尚無法確定。而分割共
有物須全體共有人合意,始有調解成立之可能,實難期待全
體共有人於調解期日均能實際到庭調解,並達成合意,是依
當事人之狀況,應認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
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