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司簡聲字,113年度,140號
CLEV,113,壢司簡聲,140,2024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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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司簡聲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謝麒麟
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黃愉娟

相 對 人 謝麒烘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並於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遷出國外,又不知相對人之國外住
所,致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
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於民國102年11月7日因出境,經戶政機關於10
4年12月28日逕為遷出登記,且迄今未有入境紀錄,有移民
署雲端資料查詢-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及戶役政資
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由此可知,
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
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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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