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調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林宸稀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柯震華
陳珮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
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戶籍即住所均在臺北市士林區,有個人戶籍資料
在卷可稽,依首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首開規定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