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3年度,2713號
SJEV,113,重簡,2713,2024122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713號
原 告 群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雅


原告與被告圓富登峰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
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12萬4,2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上開已繳
之金額,應補繳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1/1頁


參考資料
群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