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3年度,2660號
SJEV,113,重簡,2660,20241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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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660號
原 告 王嘉駿


被 告 永亨畜牧場股份有限公司停業中


法定代理人 李永亨(歿)
原告與被告間永亨畜牧場股份有限公司李永亨(另經本院裁定
駁回)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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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亨畜牧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