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3年度,2641號
SJEV,113,重簡,2641,2024122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641號
原 告 林姿婷
被 告 陳瓊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為簡易事件
所準用。又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另有權
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亦分別為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
法第40條第1項所明定。故已死亡之人,即無權利能力,亦
無當事人能力。
二、本件原告係以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所有人
即「陳瓊涓王明珠(經本院函查後得知)」為被告,於民國
113年10月23日起訴請求其返還不當得利,惟被告業於原告
起訴前之104年2月6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表在卷可稽,被告顯無當事人能力,且原告無從補正,是原
告提起本件訴訟,難認適法,爰依前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
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裕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