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3年度,2159號
SJEV,113,重簡,2159,2024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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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重簡字第215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白翊汎
被 告 黃紫強
黃榮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壹仟伍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
一一三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一一三年八月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一三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三年五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黃榮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黃榮勇為被告黃紫強就讀東南科技大學期間
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
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經原告撥款8筆共計37
萬0512元,詎被告黃紫強未依約清償,視同全部到期,應負
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而被告黃紫強迄今仍積欠20萬1543元及
約定利息及違約金,被告黃榮勇既擔任被告黃紫強之連帶保
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
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黃紫強則以:同意原告請求,希望再給機會,會準時還 款等語。被告黃榮勇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就學貸款放出查 詢單、利率資料、放款客戶歸戶查詢單、戶籍謄本、借據及



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 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 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 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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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