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重傷害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重附民字,106年度,13號
TPDM,106,審交重附民,13,2017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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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黃種清
訴訟代理人 張世柱律師
被   告 黃壯龍
被   告 新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俊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249號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李小芬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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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