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黃種清
訴訟代理人 張世柱律師
被 告 黃壯龍
被 告 新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俊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249號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李小芬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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