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調字第390號
聲 請 人 柯俊安
相 對 人 王珈誼 住○○市○○區○○路0巷0弄0○0號0
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巷0弄0○0號3 樓,
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佐,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相對
人住所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芊卉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