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金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3年度,3299號
SJEV,113,重小,3299,2024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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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3299號
原 告 蔣雪兒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複代理人 林志鄗律師
被 告 陳君秀


訴訟代理人 林忠儀律師
原告與被告陳君秀間返還押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萬1,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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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