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2號原 告 紀O傑兼 法 定代 理 人 陳素芸 紀潔明(James Daley)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可富律師 劉鍾錡律師 林玉堃律師被 告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李博能被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 棠被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李泰宏被 告 林庭輝 林建忠上列被告等因106年度審交易字第217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周泰德 法 官 王惟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志忠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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