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952號
原 告 黃柏恩
被 告 葉哲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307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
,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
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
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民法第184條第1 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連帶債務
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
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亦為民法第273條第1項所明定
。本件被告於民國111年1月間某日,提供其向訴外人所借用
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斗六西平路郵局局號0000000號、
帳號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
欺集團成員使用,再由該詐欺集團以假投資方式詐騙取得原
告之款項新臺幣(下同)50,000元,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自
屬共同侵權行為,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0,000元,
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三、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合議裁定移送
本院民事庭事件,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
費用,故無訴訟費用額確定及諭知負擔,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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