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3年度,2189號
SJEV,113,重小,2189,202412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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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1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坤成
林美英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國彥
黃逸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國彥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92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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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