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司調字第379號
聲 請 人 鄭尊元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敬修(原名陳靖翔)間給付代墊款聲請調解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僅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惟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3,048,928元,依法應繳納聲請
費2,000元,仍欠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裁
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1,000元。此項裁定
已於同年11月22日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派
出所,應於同年12月2日發生送達效力。然聲請人逾期迄未
補繳。此有送達證書、本庭詢問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
況查詢清單在卷可證。是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彥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