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42241號
KSDV,113,司執,142241,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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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2241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巿內湖區內湖路一段392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筠容  
           住○○○○鎮區○○○路0號34樓  
債 務 人 黃舒琪  住○○市○○區○○路00號4樓之5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黃舒琪於第三人高雄市私立馨一 居家長照機關之薪津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所在地 在高雄市左營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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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