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39905號
KSDV,113,司執,139905,2024112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99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7樓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住同上
代 理 人 蔡嘉芳  住同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明珠  住○○市○○區○○路○段000號9樓之
7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季雄  住○○市○區○○路000號8樓之2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查詢相對人商業保險資料,惟相對人等分別設籍 臺北市南港區及臺南市北區等情,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個人 戶籍資料單等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