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35619號
KSDV,113,司執,135619,2024111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56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曾富麟  
           住○○市○○區○○路○段000號23樓
            之1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啓祥  住○○市○○區○○路00號2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為強制執行,然相對人所 有之不動產均坐落雲林縣等情,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土地登記 第二類謄本等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雲林地 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 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