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4220號
債 權 人 陳昭利
債 務 人 蔡云琪
債 務 人 鄧星慧
債 務 人 吳宗仰
債 務 人 李佳憲
債 務 人 陳昱丞
債 務 人 范程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
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
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等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
蔡云琪所有坐落於嘉義縣之不動產;債務人鄧星慧所有置於
臺南市之動產為強制執行,依上開規定,應分別屬臺灣嘉義
地方法院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