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34220號
KSDV,113,司執,134220,2024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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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4220號
債 權 人 陳昭利

債 務 人 蔡云琪


債 務 人 鄧星慧

債 務 人 吳宗仰



債 務 人 李佳憲


債 務 人 陳昱丞


債 務 人 范程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
  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
  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等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
蔡云琪所有坐落於嘉義縣之不動產;債務人鄧星慧所有置於
臺南市之動產為強制執行,依上開規定,應分別屬臺灣嘉義
地方法院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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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