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31525號
KSDV,113,司執,131525,2024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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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152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世震  
           住○○○○○區○○○路○段000號6樓
債 務 人 洪麗雲  住○○市○鎮區○○路○○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洪麗雲於第三人華南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北高雄分公司之存款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 第三人所在地在高雄市左營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 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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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