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31291號
KSDV,113,司執,131291,2024110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129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游川弘

尤美玲

江姿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尤美玲對第三人富邦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
權,惟上開第三人址分別設臺北市○○區○○路00號8樓、臺北
市○○區○○路○段000號5樓,均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
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1/1頁


參考資料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