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28218號
KSDV,113,司執,128218,2024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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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8218號
聲請人即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徐明德


債 務 人 郭素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
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
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債務人戶籍址在
台中市東區,應屬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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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