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25331號
KSDV,113,司執,125331,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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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5331號
聲請人即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 務 人 光荃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朱順安

債 務 人 朱順安

債 務 人 陳淑美朱陳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 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 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債務人朱順安陳淑美戶籍址在高雄市○○區○○○街00號,應屬臺灣橋頭地方 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 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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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荃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