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0993號
KSDV,113,司促,20993,2024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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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99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黃敏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捌佰參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敏翔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
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3年10月31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
款:(一)消費本金:99,230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
(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
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
十五。利息計算:5,407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三)
逾期費用:1,20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四)雜項費
用(即手續費用):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
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
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
,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因債權人不明
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
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
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
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
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
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證物名稱及件數:
ㄧ、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二、約定條款乙紙。三、帳務
資料。四、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099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9230元 黃敏翔 自民國113年1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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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