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48022號
ULDV,113,司執,48022,202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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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8022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江文仁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許謝嬌等二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關於債務人許謝嬌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關於債務人許謝嬌之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 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 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 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 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其中債 務人許謝嬌已於113年6月11日死亡,此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 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 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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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