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47838號
ULDV,113,司執,47838,202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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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7838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徐明德


債 務 人 尚峻泉即尚順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尚峻泉即尚順祥對第三人 台灣人壽、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債權,惟依其 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分別在臺北市南港區、松 山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分別屬臺灣士林、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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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