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37577號
ULDV,112,司執,37577,20241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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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7577號
債 權 人 洪嘉良
代 理 人 吳昆浦律師
債 務 人 張水金

蔡夢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4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案由欄中關於「債權人聲請確定執行費用額」及主文欄中關於「債務人張水金應負擔執行費用額」記載,應分別更正為「本院依職權確定執行費用額」及「債務人張水金應向本院繳納之執行費用額」。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上開 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此參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亦明。
二、經查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爰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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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