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甲○○得依附表所示之方式,與兩造之未成年子女戊○○(女
,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會面
交往。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甲○○(下逕稱其名)之聲請意旨:甲○○與相對人乙○○
(下逕稱其名)原為夫妻,育有未成年子女戊○○,嗣甲○○於
民國112年12月15日向本院起訴請求與乙○○離婚,並酌定戊○
○之權利義務由甲○○行使負擔;雙方復於113年1月25日兩願
離婚,並約定戊○○之權利義務由乙○○行使負擔,聲請人遂於
113年7月23日當庭以言詞撤回上開離婚訴訟,相對人亦當庭
表示同意撤回;然戊○○現住乙○○住處並由乙○○及其家人照顧
,因乙○○不信任甲○○能完善照護戊○○,故對甲○○與戊○○間會
面交往之請求予以延宕;另甲○○為在花蓮服役之現役職業軍
人,僅於每週一、六、日能排休,故希冀能與戊○○於週末以
過夜或接返至甲○○在屏東之娘家方式會面交往,爰依民法第
1055條第5項規定,請求酌定甲○○與戊○○之會面交往方式等
語。
二、乙○○答辯意旨:乙○○從未妨礙甲○○與戊○○間會面交往,惟甲
○○曾長期對戊○○不聞不問,甲○○之交通工具係打檔機車,戊
○○年齡尚幼,不適合乘坐,故對甲○○隔週週末攜同戊○○回屏
東娘家之會面交往方式,仍有意見,甲○○之父母則可自屏東
至花蓮探視戊○○等語。
三、按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
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
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法院為
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
意下列事項:㈠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㈡子女
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㈢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
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㈣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
及態度。㈤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
之感情狀況。㈥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
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㈦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
觀。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
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
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
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民法
第1055條第5項、第1055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
㈠雙方原為夫妻,育有未成年子女戊○○,嗣甲○○於民國112年12
月15日向本院起訴請求與乙○○離婚,並酌定戊○○之權利義務
由甲○○行使負擔;雙方復於113年1月25日兩願離婚,並約定
戊○○之權利義務由乙○○行使負擔,聲請人遂於113年7月23日
當庭以言詞撤回上開離婚訴訟,相對人亦當庭表示同意撤回
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婚字第57號民事卷
宗核閱屬實,應堪信為真實。而甲○○為未行使或負擔未成年
子女權利義務之一方,其聲請酌定與戊○○會面交往之方式及
期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㈡為瞭解雙方與未成年子女戊○○間之相處情形,並如何酌定甲○
○與戊○○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較符合戊○○之利益,本院
依職權囑託本院家事調查官就本件進行調查,家事調查官於
訪視雙方及戊○○,併於113年8月19日試行會面交往後,該調
查報告評估之會面交往方式,及其建議之會面交往方案略以
(本院「113年8月23日家事事件調查報告」):
⒈兩造會面交往評估:
⑴兩造自行協議離婚與協議由乙○○單獨任親權人不爭執,
然就子女會面交往安排可否順利溝通與執行各自有主張
與期待,但於雙方關係衝突下,難為自主溝通聯繫,評
估確實有訂立會面交往方案之必要。
⑵經實地安排試行親子會面交往與親子互動觀察,戊○○與
甲○○互動情形良好,毫無抗拒與排斥感,且因一段時間
未見有依賴感,期待更多時間相處,同時可感受到甲○○
照護的用心,知悉未成年子女飲食喜好與需求。
⑶經詢問戊○○對於與母親會面交往的想法,戊○○皆表示不
排斥,希望甲○○可以常來看她,也想要回去屏東看祖父
母,實地親子會面時也有提出希望甲○○可提早接送其放
學,再一起玩玩具,評估過往親子互動關係有一定感情
基礎。
⑷就會面交往安排部分,乙○○之父母亦呈現合作且支持的
態度,能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出發;整體而言,會面
交往方案上,窒礙難行部分為乙○○於婚姻關係結束的阻
抗(不要再有任何往來)與照護安排的過度擔憂,乙○○
以高標準且顯不合理阻擋探視之事由(如:戊○○無法到
屏東,然屏東為未成年子女出生成長至2歲前處所),顯
示其不友善合作情形。
⑸補充調查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事宜,甲○○有意願提供
扶養費用並按月匯款,乙○○雖已辦理戊○○之金融帳戶,
然拒絕提供。
⒉本件會面交往方案採漸進式規劃評估:
⑴就兩造爭執是否可跨縣市隔夜會面交往情形,經與甲○○
及乙○○之父親確認,戊○○於甲○○之屏東縣鹽埔鄉娘家出
生,至戊○○2歲皆為其生活居住場所,並無陌生、不熟
悉或無法安排交通情形,於較長節日或假期安排隔夜會
面交往,並無不當事由。
⑵就乙○○爭執甲○○於花蓮地區無固定居所,甲○○提出將於
後續在外租屋居住之規劃,經確認甲○○與未成年子女會
面互動情形良好,且可自主安排交通與住所環境,並無
禁止隔夜會面交往之必要性,但需漸進式安排。
⑶因甲○○軍職身分,其休假日期特殊,兩造協調每月兩週
末會面探視有共識。
⒊本件會面交往方案建議:
⑴自裁定日起至114年3月31日止:
①平日:甲○○得於會面交往前一個月之28日前,以手機
訊息、網路通訊軟體與乙○○確認下個月休假兩個週末
的會面交往時段,於該週週五晚上與週六全日與未成
年子女游曉菁會面交往。
②會面交往進行方式:甲○○得於週五晚上6時至乙○○住所
(地址:花蓮縣○○鄉○○路000巷00弄0號)接未成年子
女戊○○外出會面交往至晚上8時送回。另於翌日(週
六)上午10時至乙○○住所接未成年子女戊○○外出會面
交往至晚間7時送返上開乙○○住所。
⑵自114年4月1日起平日會面交往方案:
①平日:甲○○得於會面交往前一個月28日前,以手機訊
息、網路通訊軟體與乙○○確認下個月休假兩個週末休
假的會面交往時段。
②會面交往進行方式:甲○○得於會面交往當週週五晚上6
時至乙○○住所接未成年子女戊○○外出、過夜會面交往
至週日晚上7時前送回乙○○住所。
⑶自115年9月1日起未成年子女戊○○就讀國民小學後之會面
交往方案:
①平日:甲○○得依前項會面交往方式約定為每月兩週末
隔夜會面交往。
②寒、暑假:甲○○得於寒假擇1次連續5日、暑假2次(每
次5日)與未成年子女戊○○外出、隔夜會面交往,日
期安排方式應於確定假日7日前以通訊軟體告知。接
送方式為會面交往第一日上午10時由甲○○至乙○○住所
接未成年子女外出隔夜會面交往至最後一日晚上7時
前送回。
⑷自114年1月起農曆年會面交往方案:甲○○得於奇數年除
夕前一日至初二與未成年子女外出隔夜會面交往,偶數
年農曆初二至初五與未成年子女外出隔夜會面交往;會
面交往方式為第一日上午10時由甲○○至乙○○住所接未成
年子女外出隔夜會面交往至最後一日晚上7時前送回。
㈢本院審酌兩造之主張、抗辯及上述家事事件調查報告所載內
容,考量雙方目前雖無高度對立之情,惟近一年來戊○○因雙
方離婚由乙○○接返同住後,甲○○與戊○○之會面交往次數及時
間減少,至本院家事調查官安排於113年8月19日試行會面交
往後,甲○○始與戊○○有完整探視期間,且試行會面交往之情
況良好,戊○○仍對甲○○有依附之情,併衡酌未成年子女戊○○
現係年僅4歲之兒童,其就學時程、作息、意願應予納入考
量,暨參酌雙方之職業、休假期間、各自家庭支援系統,及
本院家事調查官上述建議等情,故本院認本件會面交往之進
行宜採循序漸進方式為之,爰折衷雙方之方案,酌定甲○○與
戊○○間會面交往之時間及方式如附表所示,以期雙方能放下
成見,使未成年子女能在父母之親情關愛下健全成長。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敏伶附表:
一、113年12月1日起至114年3月31日止(不含戊○○就讀學校所公 告之寒、暑假期間及農曆春節):
㈠甲○○得於每月之第二、四個星期五下午6時起,前往乙○○住 處接戊○○外出會面交往,並應於同日下午8時前將戊○○送 回乙○○之住處交還乙○○或其家屬。
㈡甲○○得於每月之第二、四個星期六上午10時起,前往乙○○
住處接戊○○外出會面交往,並應於同日下午7時前將戊○○ 送回乙○○之住處交還乙○○或其家屬。
二、114年4月1日起至115年8月31日止(不含戊○○就讀學校所公 告之寒、暑假期間及農曆春節):甲○○得於每月之第二、四 個星期五下午6時起,前往乙○○住處接戊○○外出會面交往, 由甲○○照顧至該週星期日(即甲○○與戊○○會面交往期間為星 期五、星期六及星期日,共計3日),並於星期日下午7時前 送回乙○○之住處交還乙○○或其家屬。
三、115年9月1日起至戊○○於國民小學畢業為止(不含農曆春節 ):
㈠平日:甲○○得於每月之第二、四個星期五下午6時起,前往 乙○○住處接戊○○外出會面交往,由甲○○照顧至該週星期日 (即甲○○與戊○○會面交往期間為星期五、星期六及星期日 ,共計3日),並於星期日下午7時前送回乙○○之住處交還 乙○○或其家屬。
㈡寒假期間:甲○○於戊○○寒假期間得有5天時間接戊○○外出會 面交往,並由甲○○照顧,此由兩造共同協商選定時間。若 無法協商時,則以寒假期間起之第1日上午10時,由甲○○ 前往乙○○住處接戊○○外出會面交往,由甲○○照顧至第5日 (如遇農曆春節期間,應適用第四項規則,並自第四項所 述農曆春節會面交往期間結束日之次日起,再行會面交往 至滿5日止),並於該日之下午7時前送回乙○○之住處交還 乙○○或其家屬。
㈢暑假期間:甲○○於戊○○暑假期間得有10天時間接戊○○外出 會面交往,並由甲○○照顧,此由兩造共同協商選定時間。 若無法協商時,則以暑假期間起之第1日上午10時,由甲○ ○前往乙○○住處接戊○○外出會面交往,由甲○○照顧至第10 日,並於該日之下午7時前送回乙○○之住處交還乙○○或其 家屬。
四、自114年1月起農曆春節之會面交往方案: ㈠甲○○得於每逢民國紀年奇數年之除夕前一日、除夕、初一 、初二,及每逢民國紀年偶數年之初二、初三、初四、初 五,與戊○○會面交往。
㈡會面交往方式為:甲○○得於上揭農曆春節會面交往之第1日 上午10時,前往乙○○住處接戊○○外出會面交往,由甲○○照 顧至上揭農曆春節會面交往之第4日,並於該日下午7時前 將戊○○送回乙○○之住處交還乙○○或其家屬。五、交付戊○○時,應一併交付戊○○之健保卡、兒童手冊及相關物 品,如有疾病時,並應告知他方,並交付相關藥品與醫囑。六、上開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方式,雙方得以簡訊或通訊軟
體文字方式另行約定變更,如雙方不能合意,則應依上開會 面交往方式進行會面交往。如無法按上開方式會面交往,應 於該次會面交往3日前以簡訊或通訊軟體文字方式通知他方 。
七、除上開會面交往時間外,甲○○得在不影響戊○○之課業或生活 作息之範圍內,以電話、視訊、網路、書信或其他適當之聯 絡方式與戊○○會面交往。於甲○○與戊○○會面期間,乙○○亦得 在不影響戊○○生活作息之範圍內,以電話、視訊或其他適當 之聯絡方式與戊○○聯絡。
八、本附表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適用於戊○○於國民小學畢業 之前;在戊○○於國民小學畢業後至成年之前,應尊重戊○○之 意願,由其決定與甲○○或乙○○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九、兩造應遵守事項:
㈠不得有危害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
㈡不得對子女灌輸反抗對造之觀念,或陳述不利對造之言論 。
㈢子女如遇重大事件,如重病、住院或遷徙等情,應於3日內 通知對方。
㈣本於共親職發展理念,鼓勵未成年子女與他造穩定會面相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