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25515號
HLDV,113,司執,25515,20241104,2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5515號
債 權 人 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鴻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守洋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陳守洋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上開駁回部分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
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
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
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
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
陳守洋已於106年7月31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
可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
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此部分強制執行之
聲請。至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曾淑媺即曾淑婷強制執行部分
,則由本院另行處理,併予敘明。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沈文馨

1/1頁


參考資料
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