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6663號
HLDV,113,司促,6663,2024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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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663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光豐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天滄
債 務 人 楊重書
月英
一、債務人楊重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3,318元,及
自民國113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15計
算之利息,暨自113年7月15日起至114年1月14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0.36399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其計息及違約
金計收方式以特約條款另訂之,但無特約條款約定者,依前
款規定計收,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對楊重書之財
產執行而無效果時,由一般保證人林月英負清償債務之責,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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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