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47710號
TNDV,113,司執,147710,2024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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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771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玟妤  
          住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333號8樓 債 務 人 李睿晨即李欣曄
住嘉義縣○○鄉○○村○○0號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所係嘉義縣,有債 務人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嘉 義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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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