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47253號
TNDV,113,司執,147253,2024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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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72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7
            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正欽  住○○市○○區○○街0號10樓   
           送達代收人 簡誌育  
           住同上  
相 對 人
即債務 人 施志賢  住○○市○○區○○○路000巷0號八樓
            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股份有限公司函查 債務人之往來券商資料,惟債務人住所係在高雄市三民區, 有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 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育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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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