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39327號
TNDV,113,司執,139327,2024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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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932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良宇  
           住○○市○○區○○路0段000號11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家富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家富為強制執行,並未陳明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而 係請求本院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債務人之 保險等資料,應屬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 之情形。又債務人之戶籍地係在高雄市苓雅區,此有債務人 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憑,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 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豐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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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