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36329號
TNDV,113,司執,136329,2024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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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632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11樓及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柯宏賢  
           住○○市○○區○○路0段000號3樓 
債 務 人 蕭崇德  住臺南市歸仁區和順路1段63巷10弄10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惟該第三人所在地係在臺北市 大安區,有債權人所提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在卷可稽,債權 人既已具體指明欲執行債務人之財產地址,即無執行標的物 所在不明之情形,與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 行原則規定二、三之情形有間,並無該原則管轄規定之適用 ,則依首揭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即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珮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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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