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2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武昭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伍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
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件:
(一)債務人武昭榮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JCB,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18日止累計23,155元正未給付
,其中21,695元為消費款;1,460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