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9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映竹
陳志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零玖佰玖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597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991元 陳志祥、陳映竹 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21日止 年息1.775% 002 新臺幣30991元 陳志祥、陳映竹 自民國113年10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991元 陳志祥、陳映竹 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15971號)
緣債務人陳映竹於民國108年起就讀華夏科技大學期間,邀
債務人陳志祥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
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100萬元整,嗣並簽訂就學貸
款撥貸申請書5筆共124,930元整。依借據約定條款規定,債
務人自優惠期間屆滿,應逐月按年金法攤還本息。詎債務人
陳映竹113年7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並依借據約定條款七
約定,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3年6月
1日起算利息;債務人陳志祥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債務人等尚欠30,991元整,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
金。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特依督促程序請求
訊賜核發支付命令,限令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又本案係教
育部政策性放款,依教育部辦法規定,不適用銀行法第12之
1條限制,並為陳明。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5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