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5970號
TPDV,113,司促,15970,2024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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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9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洪秋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潔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玖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四‧九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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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