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5484號
TPDV,113,司促,15484,2024111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4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茜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片語■(連帶)清償新臺幣■中文金額轉
換■元,及其中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自民國■中文
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__計算之利息,並
■片語■(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