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4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呂秋𧽚即宇達經貿法律事務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可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貳仟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