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3年度,726號
TCDV,113,監宣,726,202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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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726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廖靜
代 理 人 黃雅琴律師
相 對 人 甲OO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
人。
二、選定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局長(現為甲○○)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之監護人。
三、指定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指定之社工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中度智能障礙之人,由聲請人安置
於身心障礙教養院,已無法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
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又相對人之父母親疏於保護照顧
情節嚴重,且遺棄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04年度家親聲字第3
52號裁定停止親權,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且相
對人之祖父母、外祖父均已過世,外祖母年事已高無力協助
照顧,已無親屬可以擔任監護人,為確保相對人之權益,爰
依法請求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相對人之監護人,另請
指定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指派之社工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
為監護人,另指定相對人之胞弟陳仕偉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
 ㈠證據:
 1.聲請人之陳述。
 2.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3.親屬系統表。
 4.戶籍謄本、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資料。
 5.本院104年度家親聲字第352號裁定。
 6.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重大
決策會議停止/撤銷親權、終止收養評估摘要表。 
  監護輔助鑑定書。
 7.監護宣告鑑定報告。 
 ㈡相對人因中度智能障礙、腦性麻痺等,抽象思考有明顯障礙
,社會適應、理解力、判斷力均有明顯欠缺,不能管理處分
自己財產,回復可能性低,依相對人精神障礙程度,相對人
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
,准依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
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
,另指定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指定之社工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奇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黃鈺卉附註:
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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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