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3年度,690號
TCDV,113,監宣,690,202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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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690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廖靜



代 理 人 墜妤希
相 對 人 甲OO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甲OO(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
人。
二、選定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局長(現為廖靜芝)為受監護宣告之
人之監護人。
三、指定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指定之社工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領有第一、五、七類身心障礙極重
度併失語症等疾病,於民國107年6月13日騎車自摔送醫,經
診斷為腦血栓症合合併梗塞,右側肢體無力臥床生活無法自
理需仰賴他人協助照顧,自107年7月6日經臺中市政府社會
局社工安置於護理之家迄今,相對人已無法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又相對人離婚、
父母已歿,女兒於韓國讀書、就業,無法提供照顧、相對人
與手足間已無往來,經聯繫後皆表達無法提供照顧,已無親
屬可以擔任監護人,為確保相對人之權益,爰依法請求選定
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相對人之監護人,另請指定臺中市政
府社會局指派之社工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
為監護人,另指定相對人之胞弟陳仕偉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
 ㈠證據:
 ⒈聲請人之陳述。
 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⒊親屬系統表。
 ⒋戶籍謄本、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資料。
 ⒌親屬會議記錄:同意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臺中市政府
社會局指派之社工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⒍監護輔助鑑定書。
 ㈡相對人因腦中風後遺症、失語症、右側肢體偏癱,完全無法
自理生活,不能管理處分自己財產,無回復可能,依相對人
精神障礙程度,相對人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
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准依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
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符合受
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指定之社
工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奇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黃鈺卉附註:
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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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